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正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学校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合同的管理是指合同的拟定、送审、报批、签署、履行及归档等。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法律审查部门、主管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办理。
第八条 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称“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法律审查部门。主要职责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审核合同并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协调指导主管部门的合同纠纷及其他法律相关工作等。
第九条 学校的处级单位为合同的主管部门,也是合同的经办单位(以下称“承办部门”)。主要职责有: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负责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档案归档等。因机构调整,学校处级单位发生变化的,由继续承担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处理合同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机关部、处、科、室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金额较大的合同;
(二)对外开展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
(三)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
(四)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
(六)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以及对学校或教职工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三条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通过后,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重大合同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一般合同中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由学校授权承办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合同签署前均应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各承办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部门送审材料不完备,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送审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对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法律事务办公室可聘请法律专家、委托律师提出论证意见,承办部门参与会商。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合同涉及多个合同承办部门的,由合同主要承办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再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应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等特殊程序订立合同的,或依法必须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后,履行合同订立的审核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优先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或学校已制定的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起草。
合同应当要素齐全,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各项条款应当语言严谨,表达清楚。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和备存。
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承办部门应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如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四条 合同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的权属转移或许可使用的,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的,应当约定学校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变更 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
合同承办人应在发现履行异常情况后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事先与法律事务办公室沟通,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承办人应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合同承办部门决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或决定起诉或提起仲裁的,应事前报告法律事务办公室研究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重大合同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办公室研究并出具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组织合同承办部门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未经授权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对方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金额和时间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年度向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报送合同台账登记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定期组织学校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对合同承办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超越学校授权的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等单位,以独立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述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学校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机关部、处、科、室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对具体合同类型另有规定的,适用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