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在节约开支的基础上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学校经费购置的经车改后保留的公务车辆,主要包括: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一类是学校因公务活动而租用的符合资质的社会化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院(系)的公务用车行为。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遵循规范管理、保障公务、节约高效、真实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 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滨州医学院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的要求,我校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7辆。其中,实物保障工作用车2辆,业务保障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另外,作为非参改车辆,保留离退休干部用车1辆。
第六条 保留车辆使用范围
(一)实物保障用车是指保障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工作岗位选择实物用车的领导干部出行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正常公务出行;
2. 本人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3. 本人所在办公行政区域内上下班交通;
4. 调研、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二)机要通信用车是指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 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 紧急重要文件、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 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保密等级)及执行
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5. 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三)应急保障用车是指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执行抢险救灾、紧急事故处理、校园安全等特殊任务。
2. 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 参加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监察等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四)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老干部管理部门(单位)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看病就医等交通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和省直医保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等。
2.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等。
3.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生日、节日走访慰问及其他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同意组织的服务活动等。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范围
货车定向用于后勤原材料采购、垃圾清运等。
(六)特殊情况下车辆使用范围
1. 烟台市、滨州市城区范围内,未配备实物用车的校领导因特殊情况下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学校。
2. 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3. 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第七条 通过学校购置的经车改后保留的公务车辆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保留公务用车所需经费从学校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公务租用车辆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充分利用、优先使用现有车辆,避免闲置浪费。现有车辆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学校公开招标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
第十条 全校各部门、院(系)的一般公务出行除应当遵守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外,到烟台市、滨州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区,应当乘坐高铁(动车)。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在遵守本办法第九、十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公务租车:
(一)学校及各部门、院(系)组织或承办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学校及各部门、院(系)邀请的重要专家、学者、校友等;
(三)举办或组织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前往的;
(四)其他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公务租车,原则上采用学校招投标办公室通过公开选定的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辆的价格。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院(系)预算费用中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要严格执行公务租车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用车。公务租车要认真填报《滨州医学院公务租车审批表》。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公务用车范围需要租用社会化用车的,由各部门、院(系)自主联系定点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各部门、院(系)加强公务出行用车的管理,合理确定租车类型,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服务机构租用车辆。
第十六条 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当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账。学校各部门、院(系)进行公务租车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滨州医学院公务租车审批表》和《滨州医学院公务租车明细表》以及发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