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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山东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行〔2019〕2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本着进一步从严要求的原则,作此补充规定。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接待用餐次数和费用承担。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公务接待的审批需要申请单位和党委、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滨州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滨州医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1、2)。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公函内容。公函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来访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或者职称、来访时间、来校目的或交流内容等。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要认真落实本规定精神,从严把握控制,切实把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落细落小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