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推进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高水平医科大学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文办事,严格按照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既要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应反映问题和不足;要杜绝形式主义,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总体规划和中心工作,着重就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四)务求实效的原则。督查督办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总结,力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
校领导对学校督查督办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督办。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协助校领导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承办单位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共同推进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承办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上级部门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与反馈工作;
(二)上级领导现场调研、办公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它重要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各项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它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新闻媒体反映或牵涉我校的其它社会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办公室对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依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提出立项意见,经学校主要领导审阅或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登记,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明确工作项目内容、责任单位和办结时限等。
(二)交办。立项后,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发出《通知单》并抄送相关校领导。同时将立项交办情况告知校纪委(监察室)。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单》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认真办理,细化目标要求,明确落实责任;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承办单位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对某些事项如确因上级政策变化、客观条件限制和其他不可抗拒等原因需要调整目标、延期或终止办理的,须经学校会议批准,或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四)督办。《通知单》发出后,办公室要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采用会议督办、现场督办、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五)催办。《通知单》发出后,根据时限要求和办理进度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发出书面催办通知单、发布督办事项进展通报和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督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
(六)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办理结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报告。对一些办结难度较大,或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情况,说明未能办结原因并提出办理措施。
(七)审核。办公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分析总结,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有关校领导审查同意结项的,对督查督办事项予以注结;未同意结项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从速办理。
(八)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对事项办理全过程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包括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交办材料、督办催办材料、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报告等。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办公室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调,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的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督办,确保按时高质量办理完成督查督办事项。
(三)承办单位按格式上报《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模板参照附件),经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办公室。
第八条 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一)实行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办公室对督查督办运行情况和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奖惩制度。督查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同时纳入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考核。督查督办事项完成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实行督察督办责任追究制度。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模板
附件
滨 州 医 学 院 xxx 部 ( 处、 院)
关于xxx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党委(院长)办公室:
x月x日,关于xxxxxx的督办件业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反映对督办事项分析研究、调查论证情况)
…………
二、办理情况(反映督办事项办理过程、落实情况)
三、工作建议(立足推动工作提出建议)
………..
附件:xxxxxx
部门名称(印章)
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