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重大会议、活动的实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重大会议、活动预告制度。
第二条 重大会议、活动是指学校层面的、面向各个系统的、参加人员广泛的综合性或专题性会议。
第三条 重大会议、活动的预告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一般在学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主题和主要议程等。
第四条 各部门、院(系)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议、活动,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于每周五下午5:00前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院长办公室汇总并经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于下周一上午公布预告。逾期未报的,党委、院长办公室不再负责发布会议、活动预告,原则上不予安排会议室。
第五条 各部门、院(系)收到会议、活动预告后,按要求做好参会准备,参会人员名单于会议、活动前1天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因故不能参加的,向会议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分管校领导请假。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