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校内各部门、单位、院(系)向学校行文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上行公文是指各部门、单位、院(系)向校党委、校行政呈送的请示、报告等校内公文。
第三条 公文的格式
(一)公文一律用A4纸,左侧装订,公文用纸标识要印刷各单位的全称。
(二)各部门、单位、院(系)向校党委、校行政呈送的公文,标题由单位全称+事由+文种组成,落款写单位全称,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三)凡向校党委、校行政呈送的公文,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向学校行文的要求
(一)凡是请示学校解决人、财、物方面的问题,必须准确无误地说明需要的数量、款项、金额。数额较大的项目,要有预算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请示的内容如果是工作问题,要提出自己的意见、方案、办法。如有意见分歧,两种意见都要写出来,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请示、报告涉及到的事项、事由及数据务必反复核实,真实准确,绝不能弄虚作假。
第五条 请示要一事一报,不在一项请示中涉及多个问题。
第六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第七条 向学校的请示,主送单位写党委或学校,除校领导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需经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不得直送达校领导个人。校领导本人不受理直接报送的非紧急、敏感事项公文。
第八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对各单位来文进行编号、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批办后送有关校领导阅示。未经党委、院长办公室而直接向校领导报送公文的,请示解决事项由报送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请示和报告要逐级上报,不可越级上报。如有需要必须越级上报的,应当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或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上报公文需报送3份。公文的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一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院(系)报送的公文进行检查,不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公文退回原单位。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请示的批复,一般由学校党政领导在文件标识上方的空白处批示、签署意见,不再行文;特殊情况,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按有关领导的批示向来文单位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领导批示的公文原件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留存归档,复印一份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领导批示的公文需多个单位办理的,指定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没有指定主办单位的,按领导批示顺序,由排在最前面的单位牵头办理。
第十五条 由多个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完后形成的档案材料由牵头单位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