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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7-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结合我校公务车辆管理与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校公务车辆,是指学校办公室及其他职能部门所辖,用于履行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校领导公务用车;

(二)离退休校领导用车;

(三)校级重要会议、庆典、接待活动用车;

(四)财务存取现金用车;

(五)试卷押运用车;

(六)外事活动、外请领导、专家用车;

(七)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抢险救灾用车;

(八)办公室公务用车以及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第二章  公务车辆的购置更新与处置报废

第四条  办公室根据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标准、数量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公务车辆购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公务车辆购置费用包括车辆购置价款、购置税、首次保险和办理其他手续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  申请新购公务车辆,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办公室向校领导提交关于新购车辆的请示,经校领导同意签批后,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对购车申请提出立项与审批资金的初步办理意见;

(二)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根据批复的意见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三)车辆购置完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条  报废(或处置)公务车辆,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上级有关公务车辆报废的有关规定,办公室综合车辆的基本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报废(或处置)申请;

(二)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预报废(或处置)车辆基本情况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并提出报废(或处置)申请;

(三)接省卫生厅、财政厅同意批复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预报废车辆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对欲处置车辆进行社会评估与拍卖,办公室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欲处置车辆办理年审、过户等手续。

第三章 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校公务车辆及其配套设备以及驾驶员的管理权归属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务车辆的运行与管理,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证公务车辆的正常运行,制定和完善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组织对公务车辆的更新、购置、过户、报废等审批与处理工作,并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管理;

(三)招聘、派遣合格驾驶员,并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四)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全校公务车辆的派遣与使用;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公务车辆的调度与派遣,驾驶员的招聘与管理,行车经费的审核与报销等具体工作,并指派专人担任办公室公务车辆与驾驶员队伍(以下简称车队)的队长,负责车队的日常管理。车队队长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全体驾驶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有计划地对驾驶员进行教育管理、技能培训及测评考核,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二)做好车辆保险的购买、年度检查等常规性工作,定期为各车辆的油卡、ETC卡充值,保证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并落实好相应的维修点;严控汽配材料的采购,严防更换假冒伪劣产品;

(四)严格审核各种报销单据、凭证,并做好相关经费的登记工作;按时统计车辆行驶公里数,每月作出油料及过路过桥等各项费用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办公室;

(五)定时检查和不定时抽查驾驶员的出勤情况、车辆的停放情况和其他违规用车情况,监督驾驶员补助的发放工作;

(六)及时处理车辆非一般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  部门、院(系)因公务活动,确实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办公室行政科在保证上述公务车辆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统一协调派遣,流程如下:

(一)用车部门须先向分管校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申明用车理由,征得同意后,提前向行政科提出用车申请;

(二)行政科根据工作安排,指定并通知驾驶员出车,为用车人员开具派车单;用车人员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和申请的路线用车,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如确需改变,视情况缓急进行事前请示或事后说明;

(三)驾驶员实行“里程告知”制度,车辆起步时告知乘车领导车公里已归零,完成任务收车后,当面告知乘车领导本次任务行使的总里程,及时填写派车单实际数据,以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十条  车辆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应立即归队,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原则上一律停放在学校指定地点过夜,不得随意停放在他处。由于工作的需要,无法停放在指定地点过夜的车辆,须经办公室行政科及车队队长审核批准,方可停放他处,停放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车辆定期维护保养或发生故障需检修及更换成件时,必须经车队队长审核同意并依次经行政科长、办公室主任签批维修单后,方可将车辆送至指定修理厂或4S店进行检修。维修完毕,在厂家的维修详单上签字;更换的废旧机件,一律上交车队,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出于安全等原因,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固定驾驶员驾驶,如确需要,可由调度人员临时调配驾驶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