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和严格学校对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滨州医学院”字样的校级印章,各部门、单位、院(系)及其下属科室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字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院(系)及其下属科室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二)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它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校财务处同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三)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条 刻制、启用印章程序
(一)用印部门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核后开具刻制印章证明;
(三)党委、院长办公室机要工作人员凭学校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和学校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核、刻制;
(四)新印章刻制后,旧印章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存档;
(五)新刻制印章印模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并下发启用印章通知后,印章方可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学校印章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学校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合同、公文等文书上。使用细则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二)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书(涉及外事的,由外事相关部门提供中外文本各一份),经法律事务办公室、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法人代表或由法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毕业(学历)证明书、学生证、工作证、奖状、荣誉证书、聘书等(含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学生的各种证件用印,需附学生名册存查;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报表等,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或办理涉外事项,须经外事相关部门、人事处、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学校公用车辆办理落户、转户、年检、保险等相关手续,须经党委、院长办公室或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账户等用印,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的各种手续用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八)使用校领导签字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签字;
(九)职工个人身份证明、工资证明、房产证明、介绍信等用印,须经主管职能部门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职工办理个人贷款证明,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只出具介绍信(不证明是用于个人消费贷款);
(十)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校印章的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十一)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不能加盖学校印章;
(十二)使用印章均须先填写用印审批单,并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存查。
第六条 印章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学校各单位、部门、院(系)及其下属科室,必须严格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
学校任何部门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为越权行为:
(一)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并使用本部门印章与校外任何组织、个人签订超出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
(二)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或本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三)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国有性质的校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级部门及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其它资产和知识产权)以及本部门的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四)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各类担保性质或资质信性质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五)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它涉及学校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第七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撤销的部门,原有印章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各类校级印章、校领导签字名章统一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印章的管理负责,须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本部门的监印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印章。各部门监印人员名单须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如人员变更,须及时通知党委、院长办公室。
第十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放置或移交他人;如印章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以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于工作失职行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院(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印章使用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