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
首页  督查督办
当前位置: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09-10-20

一、立项通知

督查工作实行督查事项立项制度,凡需督查办理落实的事项,由督查工作机构负责立项建档,通知有关部门、院(系)限期办理;对长期性、全局性事项,要定期督查进展情况。督查事项立项时,原则上一事一件;对内容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分解为若干具体事项,然后再逐一立项。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自行立项。校办公室负责建立督查事项登记册,对立项的督查事项登记建档。

督查工作机构负责督查事项的转办,对领导批示事项和学校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事项,按领导批示和年度工作要求,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工作通知单》;对紧急督查事项,向承办单位下发《紧急事项督查通知单》;其他事项可根据紧急程度、重要程度等,通过电话通知、召开协调会等形式转办。对需要多个部门、院(系)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事项办理完结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二、事项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后,要逐件登记,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阅,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要高度重视立项督查事项的办理,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和通知要求,细化目标要求,明确落实责任,确保将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督查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办理情况。

三、跟踪督查

督查工作通知下发后,督查工作机构要不定期调度,采取电话问讯、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进行督查,跟踪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要根据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及时催办,必要时可下发《督查工作催办通知单》,同一事项连续两次发出《督查工作通知单》,承办单位仍未上报办理报告的,督查工作机构要专项报告校领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督查事项,督查工作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现场督查调研。对涉及多个部门、院(系)的同一事项,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院(系)协同督查,促进事项的办理落实;主办单位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理顺与协办单位的关系;协办单位要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对确需校领导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事项,要及时报请领导协调解决,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汇总报告

原则上督查工作通知下发后5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承办单位要按格式上报《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于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事项的调度情况以总结形式分学期上报,确保学期末将本学期的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上报,年度末将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上报材料经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督查工作机构。部门请示的批复情况须于1周内传达到相关部门。

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办理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明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要时,可到现场考察验证。凡不符合要求的办理情况报告,要退回重办、重报;连续2次被退回的,督查工作机构要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将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校领导。对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通过《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向有关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对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事项,按季度汇总、整理部门、院(系)的办理情况报告后,报校领导审阅。综合性事项加工整理后再报校领导审阅。

五、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将原始材料、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向校领导或上级反馈的办理情况报告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妥善保管。